按照有關工作部署,滄州市地稅局稽查局對河北金島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河北金島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fā)與經營等。經檢查核實,該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少繳土地增值稅610080.38元、營業(yè)稅30000元、城建稅2100元、教育費附加900元、地方教育附加600元、企業(yè)所得稅22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等相關規(guī)定,對該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以上稅款行為定性為偷稅,責令該單位限期繳納上述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偷稅數額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以上應補繳稅費共計666180.38元,罰款398808.23元。
滄州市地稅局稽查局于2014年10月20日對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文書后未在十五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已涉嫌違法,目前該案已經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黑名單)”工作程序,該案2016年一季度在滄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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